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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的表現形式、解釋、案例
發布時間:2023.11.11    新聞來源:安徽地礦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瀏覽次數:

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的表現形式、解釋、案例

內容提綱:

一、違反公務接待管理規定的行為

二、公款吃喝行為

三、公款旅游行為

四、違反公務用車管理規定

五、違規收禮、送禮行為

六、違規操辦婚喪喜慶等事宜

七、違規發放津貼補貼福利

八、違反會議活動管理規定

九、違反辦公用房管理規定

十、違規接受宴請等行為

十一、其他違反八項規定精神的行為

根據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中辦、國辦、中紀委等部委先后出臺了30多項廉政新規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各省市縣也相繼出臺了辦法、規定。各地都高度重視八項規定精神的落實,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問題,一律從嚴處理并通報曝光。為更好地將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落到實處,筆者全面梳理了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的類型,每個類型均從表現形式、有關規定、釋義及案例進行解讀,讓監督執紀者明白,讓廣大黨員領導干部不逾矩。

一、違反公務接待管理規定的行為

1、表現形式:

一是超標準、超范圍接待;二是借公務接待之機大吃大喝;三是其他違反公務接待管理規定的行為。

2、有關規定:

《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關于厲行節約反對食品浪費的意見》及其他關于公務接待的省、市的具體規定。

3、黨紀條規: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九條規定:“違反公務接待管理規定,超標準、超范圍接待或者借機大吃大喝,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4、釋義:

國內公務接待應當堅持有利公務、務實節儉、嚴格標準的原則,不能超標準、超范圍接待或借機大吃大喝。公務接待中大吃大喝行為不僅侵害國家和單位的財務管理制度,更重要的是破壞了黨的艱苦奮斗、勤儉建國的優良傳統和“兩個務必”的作風,損害了黨同人民群眾的密切聯系。違規接待、大吃大喝行為是揮霍浪費國家、集體財物的一種表現形式。

 “超標準、超范圍或者借機大吃大喝”,指的是公務安排的迎送方式、陪同人數、活動場所、活動項目和活動方式、住宿、用餐以及出行活動的標準和范圍超過了《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和公務活動當地接待的規定標準,或者在公務接待活動中,接待單位在安排就餐時多次宴請,或者陪餐人數過多,或者超過用餐標準,提供高檔菜肴或者野生保護動物制作的菜肴,提供香煙和高檔酒水,或者使用私人會所、高消費餐飲場所等奢侈浪費行為。

 “公務活動當地接待的規定標準”,是指各級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按照中央精神,結合當地或本單位實際,制定的國內公務接待標準。在規定標準范圍之內的接待是允許的,超出這個范圍的,都屬于違反黨的紀律的行為。

需要注意的是,違反公務接待管理規定的提供接待的接待方和參與接待的被接待方都要受到紀律追究。既要追究違規公務接待的決定者、組織者和參與者,也要追究對違規公務接待負有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干部。

 “其他違反公務接待管理規定的行為”,是指違反《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關于厲行節約反對食品浪費的意見》及其他關于公務接待的省、市等具體規定的行為,不能一一列舉。如,《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對無公函的公務活動不予接待,嚴禁將非公務活動納入接待范圍”,因此,對于沒有公函卻以公務活動接待的名義進行宴請,應當歸入公款宴請范圍,以違紀論處。

5、案例:

2016615日,某省交通廳副廳長張某一行4人接受接受某市交通局要求參加相關會議。會后,當日18時左右,張某一行到當地一海濱島的海景大酒店就餐。就餐人員共計50余人,張某所在包間餐飲費標準為280/人。當晚,5個包間餐飲消費總計10529元,由海濱島管委會支付。晚餐后,張某一行離島回到市區,入住某國際酒店(非公務接待定點酒店,五星級)豪華套房4間(協議價868/間)。相關費用由市交通局安排支付。張某陪餐人數、住宿標準、餐費標準均超標準,張某構成接受超標準接待的違紀行為,有關費用應由相關人退賠。

二、公款吃喝行為

嚴格意義上違反公務管理接待規定的吃喝行為也是公款吃喝,這里我們單指無實質公務活動的用公款吃喝的行為。

1、表現形式:

一是交際性吃喝。這種吃喝一般無實質性內容,大都是以個人名義宴請,公款報銷。比較突出的有:一些領導干部在集中學習、培訓期間,輪流做東,相互宴請;一些地方召開黨代會、人代會、政協會等會議期間,一些參會人員相互宴請;二是交易性吃喝。用公款宴請上級部門,用公款宴請管錢、管物、管項目的主管人員等。三是純粹的吃喝。一些部門領導干部認為吃點喝點不算啥,時不時的以各種名義組織公款吃喝活動。

2、有關規定:

《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關于堅決剎住用公款大吃大喝的緊急通知》以及其他國家和省、市的財務管理制度。

3、黨紀條規: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六條規定:“違反規定組織、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對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4、釋義:

公款決不能用于私人宴請和私人吃喝,親朋好友聚會用公款支付或以各種名義公款報銷是絕對的“禁區”。不管花費公款的數量多少,都是違紀行為。

追究紀律責任的對象既包括組織者也包括參加者,無論是批準的人還是單純參加的人都要視情況給予一定的處分。對于參加宴請的黨員公務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參加的是公款支付的宴請,就要受到紀律追究。除了給予適當的紀律處分,參加公款宴請型飯局,還要退回應當由個人支付的飯餐費用。

5、案例:

天津市委委員、天津醫藥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張建津經常以商務接待為名,頻繁出入高檔酒樓,組織和接受公款宴請,每餐必點“燕鮑參翅”等高檔菜肴,必飲茅臺、五糧液和特供保健酒。去年,張建津被組織調查處理。

三、公款旅游行為

1、表現形式:

一是用公款旅游;二是借公務差旅之機旅游;三是以公務差旅為名變相旅游;四是以各種名義變相用公款出國境旅游。

一些變相用公款旅游的常見表現形式:

①考察學習游。為了容易通過審批和財務報賬,一些單位將公款旅游穿上“考察”、“學習”等公務活動的“馬甲”,進行公款旅游或變相公款旅游,將工作學習地點安排在風景區、大城市,工作議程安排松弛,堂而皇之地游山玩水。

②紅色教育游。前幾年有的單位打著接受“紅色教育”的招牌,行游山玩水之實,甚至在“紅色線路”的選擇上,搞“紅”“綠”相間,暨游紅色圣地,也縱情山水。

③招商引資游。有些單位負責人以招商引資、洽談項目、簽約等為名,邀請更高層次的領導干部一同前往,有的以上級通知為由,組團規格高,地方監管部門難于監督。特別是個別負責人采取欺騙手段,打著招商引資的幌子,甚至隱假示真,悄然成行。

④他人支出游。一些單位負責人參加下屬單位和企業組織的考察旅游活動。

2、有關規定:

《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堅決制止公款出(國)境旅游的通知》、《中共中央紀委關于制止以革命傳統和愛國主義教育為名組織公款旅游的通知》。

3、黨紀條規: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八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務差旅之機旅游或者以公務差旅為名變相旅游的;(二)以考察、學習、培訓、研討、招商、參展等名義變相用公款出國(境)旅游的。

4、釋義:

 “用公款旅游”,是指毫無遮攔、明目張膽地用公款組織旅游、支付旅游費用的行為。

 “借公務差旅之機旅游”,是指確實有實際公務需要出差,在出差的間隙進行旅游的行為。這里要提請注意:如果在出差的間隙進行旅游使用的是公款,屬于違紀;如果在公務差旅期間,在不影響正常公務,沒有正常安排公務的間隙,在經領導批準同意后自費參觀旅游景點,不是違紀。

 “以公務差旅為名變相旅游”,是指沒有明確公務目的的或者無實質公務目的,打著公務出差的旗號,以公務為名行旅游之實的行為。

還需強調的是:上述違紀行為除了要給予紀律處分外,違規支出的旅游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費用應由個人承擔。

5、案例:

1)趙某,某縣發改局主任科員,中共黨員。20162月,趙某帶領機關16名干部以考察的名義通過旅行社到周邊縣市等地旅游,將旅游費用以春節慰問扶貧困難群眾和支付會務費名義在縣發改局核銷。

220161月,某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委書記孫某組織下屬單位負責人一行9人赴山東考察學習文化建設,中途改變行程,赴泰安、曲阜、青島、煙臺等地旅游,費用從考察學習經費中支出。以借公務差旅之機旅游行為上述兩個案例都是屬于典型的以考察之名行公款旅游之實的違紀行為,在實踐中很普遍。

3201646日至17日,某省電信組團赴德國進行業務考察,考察團在12天時間里,僅用半天在德國西門子公司進行考察,其余時間往返德國、法國、荷蘭、意大利、比利時、盧森堡、奧地利、梵蒂岡、摩納哥等九國觀光,共游覽了40余個景點。回國途中,又繞道香港游玩購物。該團出國(境)旅游,共揮霍公款人民幣30余萬元。案發后,主要領導及考察團成員極力隱瞞真相,編造事實,欺騙組織,阻撓調查。這就是屬于變相用公款出國境旅游的行為,團組成員應清退在境外公款支付的所有費用,當然相關人員還構成對抗組織審查的違紀行為。

四、違反公務用車管理規定

1、表現形式:

一是違規配備、購買、更換、裝飾、使用公務車(如,公車超標、公車私用等);二是其他違反公務用車管理規定的行為(列舉幾種常見的形式:換用、借用、占用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接受企業和個人贈送的車輛,以公務交通補貼的名義變相發放福利,公務人員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乘坐公務用車等)。

2、有關規定:

《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關于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及省、市關于公務用車管理的規定。

3、黨紀條規: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條規定:“違反有關規定配備、購買、更換、裝飾、使用公務用車或者有其他違反公務用車管理規定的行為,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4、釋義:

(按照有關規定理解,無特別的注意點)

5、案例:

20161月,張某在從某縣副縣長提拔到鄰縣擔任縣長,其用公款購買了一輛豐田豪華越野車在工作中使用,價值人民幣80萬元。張某的行為構成違規配備、購買、使用公務用車錯誤。

②曲某,某市建設局局長,中共黨員。20162月至5月,曲某先后11次駕駛單位公車送在外地讀大學的女兒回校。在組織調查期間,如實坦白自己的問題。曲某的行為構成違規使用公車。公車使用費用應由曲某退賠。

五、違規收禮、送禮行為

1、表現形式:

一是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二是收受其他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三是向從事公務的人員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贈送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四是用公款購買贈送、發放禮品。

2、有關規定:

《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國內公務活動中不得贈送和接受禮品的規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認真檢查對嚴禁用公款吃喝送禮等有關規定執行情況的通知》、《中共中央紀委、中央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領導小組關于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堅決剎住中秋國慶期間公款送禮等不正之風的通知》、《中共中央紀委關于嚴禁公款購買印制寄送賀年卡等物品的通知》、《中共中央紀委關于嚴禁元旦春節期間公款購買贈送煙花爆竹等年貨節禮的通知》嚴禁用公款購買和贈送煙花爆竹、煙酒、花卉、食品等年貨節禮(慰問困難群眾職工不在此限)等規定。

3、黨紀條規、釋義和案例:

黨紀條規:①《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八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收受其他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釋義①“公務”是指在國家機關、軍隊、政黨、社會團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中從事有關組織、監督、管理等方面的事務。

 “可能”,主要是立足于防范,只要具有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可能性,就必須禁止,而不是等到已經產生了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后果才去處理。至于是否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不是由當事人說了算,而要組織上根據實際情況客觀地認定。

案例:黃某,某市水利局局長,中共黨員。與承接水利工程老板胡某的交往密切,2016年春節收受胡某紅包禮金2000元,也未為胡某謀取利益。這種情形就是屬于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

收受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即日常生活中收受同事、同學、老鄉、朋友等贈送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雖與公正執行公務無關,但如果“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要予以處分。

案例:楊某,某市交通局副局長,中共黨員。其同學林某是當地一名從事紡織行業的老板,平時交往也不多。20163月,楊某母親生病住院,林某前來看望。他不僅帶來高檔禮品,在離去前還給楊某送上了一個10000元的紅包。幾番推辭后,楊某便收下了。其間和此后,林某都未談及任何要請楊某幫忙的訴求。這種情形就是屬于收受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金。

②《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四條規定:“向從事公務的人員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贈送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釋義:“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一是指在禮節上講究有來有往,換句話說就是你對我怎么樣,我也對你怎么樣,不能只來不往。二是指明顯超出了當地正常經濟水平、風俗習慣、個人經濟能力的禮品、禮金價值。

實踐中沒有“送”就沒有“收”,向公務人員贈送禮品、禮金、消費卡等行為,俗稱“送禮”,是滋生和助長社會不良風氣的重要因素,之所以向從事公務的人員或其親屬送禮,必然是有所求、有所圖,即使不是立即要求回報也有可能日后要求滿足其某種需求,即存在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可能性。因此,必須對送禮的行為進行約束,給予處分。

案例:王某,某市法院副院長,中共黨員。錢某系從事建筑行業的私企的老板,中共黨員。兩人因某次聚會而相識,日常雖有聯系,但往來不多。20163月,王某妻子孫某生病住院,錢某前去看望,在離去前送給孫某一個10000元的紅包。幾番推辭后,孫某便收下了,但未告知王某。其間和此后,錢某未談及任何訴求。本例子中,錢某是私企老板更是黨員,對于錢某而言就構成向從事公務的人員的親屬贈送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金違紀。

提請注意,上述有關條例中列明的是“禮品、禮金、消費卡”,在實踐中具體的形式不限于此,如隨著互聯網產業的發展,各種電子支付券、紅包等,出現了多種新型消費卡,因此條例用“消費卡等”來表述,實質是一樣的,就是實實在在的物質利益。

③《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六條規定:“違反有關規定用公款購買贈送、發放禮品,”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案例:李某,黨員,某縣農業局局長。2016年春節前,李某讓會計韓某用擴大開支范圍方式騙取了3萬元財政資金,并將該款項購買禮品在春節期間贈送給了縣委縣政府的三位相關領導。李某用騙取的財政資金公款送禮,構成用公款購買贈送、發放禮品違紀行為。騙取財政資金財政違法行為與用公款購買贈送、發放禮品違紀行為屬于牽連關系,應當按照從一重從重處罰原則,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六條之規定,追究李某的黨紀責任。

六、違規操辦婚喪喜慶等事宜

1、表現形式:

一是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二是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中,借機斂財或者有其他侵犯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行為。

2、有關規定:

《農村基層干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干規定(試行)》、《關于黨員干部帶頭推動殯葬改革的意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農村黨風廉政建設的意見》等。

3、黨紀條規: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規定:“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中,借機斂財或者有其他侵犯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行為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

4、釋義:

婚喪喜慶辦酒席,宴請賓朋,本是一項民間習俗,人情往來本無可厚非,故而黨紀上并沒有禁止黨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沒有搞“一刀切”,尊重黨員作為社會一員在社會生活中的正當權利。但是你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大操大辦,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可不行,借機斂財等更是“大錯”。

 “婚喪喜慶事宜”,是指生兒育女、結婚嫁娶、悼亡發喪、落成開業、慶祝生日、升學慶賀、喬遷新居、慶典賀禮等各類喜事、喪事等。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是指既包括利用本人職務上主管、負責、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職權,也包括利用職務上有隸屬、制約關系的其他人員的職權,以及行為人與被其利用的人員之間在職務上雖然沒有隸屬、制約關系,但是行為人利用了本人職權或者地位產生的影響和一定的工作聯系。

 “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一般指黨員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在社會上造成了負面影響,比如,大操大辦、講排場、比闊氣、招搖過市、拼奢華、鋪張浪費,或者在操辦過程中影響正常生產生活秩序,因而引起群眾的不滿,損害了黨員的良好形象。

 “借機斂財”,這是一個定性問題,不是定量問題,不能簡單地以收到多少金額才算“借機斂財”。只要是借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斂到錢財,不論多少都是違紀。借機斂財行為在主觀目的上是為了斂取錢財,將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作為一種手段,客觀上一般是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通知、要求他人來捧場、“湊份子”。

 “其他侵犯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行為”,是指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中公私不分、損公肥私、因私害公,比如動用公款、公車、公物、公共場地,動用下屬公職人員利用工作時間、甚至職務身份幫忙操辦,因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直接或間接地損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等。

5、案例:

龍某,某縣公安局局長,中共黨員。20161月,龍某在該縣一酒店為女兒舉辦婚禮,因擔心堵車影響婚禮,龍某下令對部分路段實行交通管制,并出動4輛警車為女兒的婚車開道。相關視頻被傳至網上,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這種情形就屬于利用職權操辦婚喪喜慶違紀。

七、違規發放津貼補貼福利

1、表現形式:

一是存在巧立名目亂發錢物;二是自行提高津貼補貼標準;三是借重大活動籌備或節日慶祝之機變相向職工發放錢物以及違反規定使用專項經費發放津貼補貼;四是虛報冒領財政資金發放津貼補貼;五是違規使用工會會費發放津貼補貼等等。

2、有關規定:

《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設立“小金庫”和適用“小金庫”款項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財政部、人事部、審計署關于規范公務員津貼補貼問題的通知》、《農村基層干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干規定(試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省、市制定的規定。

3、黨紀條規: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七條規定:“違反有關規定自定薪酬或者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等,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4、釋義:

津貼補貼是工資的一種補充形式,津貼補貼的種類、發放范圍和標準等由國家統一制定,具體包括:生活性補貼、工作性津貼、離休人員補貼、退休人員補貼以及經各級政府批準保留的國家級、省級和市縣級表彰獎勵,單位超出以上規定向個人發放的任何非工資性津貼補貼和獎金均屬濫發津貼補貼范圍。

5、案例:

2015年“五一”期間,我省某縣委黨校以工會會員2015年度國家法定節假日慰問和生日慰問的名義,購買發放了購物卡,一次性發放,每人1500元。同時,還以補發工會會員2014年度國家法定節假日慰問品和生日慰問品的名義一次性發放了購物卡。就屬于違規使用工會會費發放福利。

那么,他們用工會經費給會員發放購物卡,違反了什么規定?工會經費應該怎樣給員工發福利呢?

《全總辦公廳關于加強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的通知》及其《補充通知》對工會經費的支出范圍,包括職工集體福利方面的支出的范圍,進行了正面清單+負面清單式的限定。

正面清單:由工會組織的職工集體福利等方面的支出,主要用于工會組織逢年過節(年節是指國家規定的法定節日)向全體會員發放少量的節日慰問品(原則上為符合中國傳統節日習慣的用品和職工群眾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少量”的標準,由省級工會根據當地實際情況來確定),會員個人和家庭發生困難情況的補助,以及會員本人過生日的慰問等。

江蘇省總工會《關于貫徹落實全國總工會加強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的有關規定(試行)》對全總的《通知》標準進行了細化:

 “少量”的標準是指每位會員全年所有節日慰問合計總額不得超過1000元,慰問形式主要是實物;

基層工會對會員本人過生日的慰問,可以送生日蛋糕等慰問品,也可以發放同等價值的蛋糕券,慰問標準為人均不得超過300元。

負面清單:不準將工會經費用于服務職工群眾和開展工會活動以外的開支。俗稱“八個不準”,

其中之一——不準用工會經費購買購物卡、代金券等,搞請客送禮等活動。

其中之二——不準違反工會經費使用規定,濫發津貼、補貼、獎金。

對照上述規定案例中工會主席祝某的行為,錯在哪里?

一是使用工會經費購買發放購物卡

哪兒不對:八個不準之一——不準用工會經費購買購物卡、代金券等

二是一次性發放1500/

哪兒不對:逢年過節(國家法定節日)向全體會員發放少量節日慰問品(符合中國傳統節日習慣的用品和職工群眾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每位會員全年總額要控制在1000元內

三是以補發節假日和生日慰問名義

哪兒不對:八個不準之二——不準違反工會經費使用規定,濫發津貼、補貼、獎金。

或許,這一工會主席的出發點也許是好的,是為單位職工謀福利。但是,在當前這種“反腐、反四風、嚴格執行八項規定”高壓政策下,稍微越過任何一條“高壓線”,都會被燒得遍體鱗傷,等待越線者的只有黨紀國法的處分。

八、違反會議活動管理規定

1、表現形式:

一是違規舉辦會議,是指違反會議活動管理規定,到禁止召開會議的風景名勝區開會的,或者批準舉辦各類節會、慶典活動的行為;二是違規舉辦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是指未按規定的程序批準,擅自舉辦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或者借評比達標表彰活動之機,收取費用的行為。

2、有關規定:

《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禁黨政機關到風景名勝區開會的通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節慶活動管理辦法(試行)》及實施細則、《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辦法(試行)》及實施細則以及各級黨政機關關于會議活動的具體規定。

3、黨紀條規: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一條規定:“違反會議活動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一)到禁止召開會議的風景名勝區開會的;

(二)決定或者批準舉辦各類節會、慶典活動的。

擅自舉辦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或者借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收取費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4、釋義:

 “禁止召開會議的風景名勝區”,是指中央在厲行節儉反對浪費方面出臺的嚴禁黨政機關到風景名勝區開會制度中,明令禁止的風景名勝區。2014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關于嚴禁黨政機關到風景名勝區開會的通知》規定:“各級黨政機關一律不得到八達嶺-十三陵、承德避暑山莊外八廟、五臺山、太湖、普陀山、黃山、九華山、武夷山、廬山、泰山、嵩山、武當山、武陵源(張家界)、白云山、桂林漓江、三亞熱帶海濱、峨眉山-樂山大佛、九寨溝-黃龍、黃果樹、西雙版納、華山21個風景名勝區召開會議”,禁止召開會議的區域范圍以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確定的核心景區地域為準。

 “違規舉辦各類節會、慶典活動,”是指違反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2012年頒布的《節慶活動管理辦法(試行)》及實施細則的規定,未按照規定的審批權限、原則和程序,決定或者批準舉辦節會慶典活動的行為。

關于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應當依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2010年頒布的《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辦法(試行)》及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未按照規定的審批權限、原則和程序批準而舉辦的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均應視作擅自舉辦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根據該規定,“舉辦單位承擔評比達標表彰項目的全部費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參評單位和個人收取費用”。無論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舉辦是否經批準同意,任何借評比達標表彰活動之機向參評單位和個人收取費用的行為均屬違紀。

5、案例:

李某,某縣文化局黨委副書記、局長。該局準備召開工作總結大會,當說到去哪開會時,李某率先表態:某著名風景區茂林修竹、空氣清新,是不二選擇。其他班子成員聽后很高興,紛紛表示贊同。其間,也有人意識到該景區屬于禁止召開會議的范圍,但考慮到領導已“拍板”,就沒提出異議。于是,該縣文化局及有關單位80多人包車到該風景區開了兩天會。該行為違反會議活動管理規定。李某應當承擔直接責任。其他班子成員也要承擔責任。

再如,以下幾例都是違紀的行為:

某市地稅局未經批準自行設置評比表彰項目開展評比表彰活動。

某市開展“最有影響力企業”評比表彰活動,要求參評企業繳納費用。

某市交通局開展評比表彰活動,對本單位人員普發表彰獎勵。

某市開展評比表彰活動中,租用五星級酒店,會場鮮花紅毯,工作餐菜肴高檔。

九、違反辦公用房管理規定

1、表現形式:

一是決定或者批準興建、裝修辦公樓、培訓中心等樓堂館所;二是超標準配備、使用辦公用房;三是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場所供個人使用等形式。

2、有關規定:

《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嚴格控制黨政機關辦公樓等樓堂館所建設問題的通知》,中央紀委、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七部門聯合下發的《關于開展黨政機關辦公樓等樓堂館所建設項目清理的通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繼續從嚴控制黨政機關辦公樓和培訓中心項目建設的通知》及其他嚴格控制機關辦公樓等樓堂館所建設的具體規定所規定的審批權限、原則和程序。

3、黨紀條規: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二條規定:“違反辦公用房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一)決定或者批準興建、裝修辦公樓、培訓中心等樓堂館所,超標準配備、使用辦公用房的;

(二)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場所供個人使用的。

4、釋義:

 “超標準”,是指超過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布的《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及相關具體規定所規定的辦公用房建筑面積、裝飾裝修、建筑設備等標準。

 “配備”,既包括單位向具體使用人配置辦公用房,也包括以新建、改建、擴建、購置、置換、維修改造租賃等方式向單位配給辦公用房的行為。

 “用公款包租”,是指用公款將賓館、飯店、會所或者其他場所的一個或者多個房間租下來,無論是否使用,該房間或者場所的使用權都歸某特定人的情形。

 “占用”,是指無償或者支付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費用,占用和使用賓館、飯店、私人會所或者其他場所的房間供個人使用的行為。

提醒注意2點:

一是以單位名義或者以集體會議研究的方式決定、批準違規建設樓堂館所,超標準配備、使用辦公用房,以及決定、批準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場所供個人使用的,要追究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中黨員的黨紀責任。

二是特殊情況下,到新的地方任職或者掛職的干部,由于暫時難以安排住宿和辦公用房,暫時用公款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個人使用則不構成違紀(當然也有一定的程序規定,不再贅述)。

5、案例:

20164月,某縣民政黨委副書記翁某升任黨委書記(正科級領導干部),上任不久,在未經黨委會議研究同意的情況下,利用自己職權,將備用的倉庫進行裝修,用作其辦公用房。辦公室面積計53.11平方米,其中辦公室面積為30.49平方米,臥室區域面積為22.62平方米。翁某的行為構成超標準配備、使用辦公用房的行為。如果經黨委會研究同意,翁某承擔直接責任,其他班子成員承擔領導責任。

再如,徐某某,某省交通廳副廳長,中共黨員。長期公款包租五星級大酒店,將酒店房間作為辦公室,工作人員每天去酒店送文件和材料。就是典型的違反辦公用房管理規定的違紀行為。

十、違規接受宴請等行為

1、主要表現形式:

一是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二是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注:此處不包括違規接受公務接待中的宴請,單指違規接受管理服務對象的宴請的違紀行為)。

2、有關規定:

《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

3、黨紀條規: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或者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4、釋義:

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中的黨員,應當拒絕一切可能影響正常公務活動的吃請。當事人、請托人、利害關系人以及管理和服務對象及其親屬安排的吃請,是飯局禁區。

判斷某一宴請是否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不是以接受吃請的黨員干部的主觀意愿為依據的,而是看干部的權力、地位是否會對對方在政治、經濟等方面造成影響。如,某一市場監管局的領導干部接受私營企業主的宴請,即使這個領導干部主觀上認為宴請不會影響自己公正執行公務,但從客觀上分析這種情況就是屬于可能公正影響執行公務的情況。按照《黨紀處分條例》的規定,只要有這種可能性,就屬于黨的紀律所禁止的行為。

再如,下級有求于上級時對上級的宴請、工作對象對有關部門人員的宴請、受監督管理或處罰的行政相對人對管理監督部門人員的宴請、下級單位為了獲取政治、經濟上利益對上級領導機關工作人員的宴請等,無論什么標準,無論是否公款支付,都不能接受。

5、案例:

黨員王某為某機關部門一名領導,其2016年在澳門旅游期間聯系了他在澳門的一個朋友,這個朋友在王某管轄的業務范圍內一直有個投資項目,在這位朋友的陪同下王某去了當地有名的娛樂場所游玩了一番,所有費用由他的這位澳門朋友支付。這種情形就屬于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娛樂安排。

十一、其他違反八項規定精神的行為

1、出入私人會所

有關規定:中共中央紀委、中央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領導小組《關于在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中嚴肅整治“會所中的歪風”的通知》、《關于進一步整治“會所中的歪風”的通知》、《關于嚴禁在歷史建筑、公園等公共資源中設立私人會所的暫行規定等規定。》

黨紀條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七條規定:“違反有關規定出入私人會所,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釋義:領導干部不出入私人會所是指,黨員領導干部不得出入實行會員制、只有會員才能出入的會所或不向公眾開放、只對少數人開放的餐飲服務、休閑娛樂、美容健身等場所。第二批教育實踐活動中,要組織黨員作出不出入私人會所、不接受和持有私人會所會員卡的公開承諾,并納入對照檢查內容。

公務接待不得使用私人會所或者個體商人、企業內部接待場所等帶有私人會所性質的高級餐飲場所。黨員領導干部和公務員不得出入私人會所,更不能在私人會所安排吃請或者參加他人安排的吃請,這類在私人會所的飯局,不論是否用公款支付、不論是否奢侈高檔,都是黨員領導干部不能參加的。

案例:廣東省委原常委、廣州市委原書記萬慶良,在中央八項規定出臺,特別是中央整治“會所中的歪風”通知下發以后,仍然多次出入私人會所,在被組織調查的前幾天,他還到私人會所里面大吃大喝。在中央紀委公布的查處典型案件中,至少有8名的中管干部出入私人會所。

2、違規取得、持有、實際使用運動健身卡、會所和俱樂部會員卡、高爾夫球卡等各種消費卡

有關規定:《中共中央紀委關于在全國紀檢監察系統開展會員卡清退活動的通知》、《關于進一步整治“會所中的歪風”的通知》及省、市等規定。

黨紀條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七條規定:“違反有關規定取得、持有、實際使用運動健身卡、會所和俱樂部會員卡、高爾夫球卡等各種消費卡,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結合案例并釋義:趙某,某市委副書記。趙某喜歡打高爾夫球,長期持有當地某高爾夫球俱樂部會員卡,并以低于會員價的價格打球。在所在省份開展會員卡專項清退活動期間,趙某不僅沒有向組織報告持卡情況,而且為了繼續打球,改用他人名義持有會員卡,并在工作時間打球10余次。

作為一項體育運動,打高爾夫球本無對錯之分。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七條規定,趙某之錯,并非錯在打高爾夫球,而是錯在違規兩字。

那么,何為違規?違規主要是指花費公款取得高爾夫球卡,接受管理和服務對象贈送的高爾夫球卡,在辦公時間打高爾夫球,或者接受管理和服務對象安排的高爾夫球活動等。

 “黨員干部違規取得、持有、實際使用高爾夫球卡,看上去是‘小問題’,實際隱藏著‘大禍患’。對黨員干部來說,各類會員卡極易成為權錢交易的媒介、滋生‘四風’和腐敗問題的溫床。”趙某身為市委副書記,不僅長期以低于會員價的價格打球,而且在開展會員卡專項清退活動期間欺騙組織,改用他人名義企圖蒙混過關,并在工作時間打球10余次,嚴重影響了黨風政風。對其行為,應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分。

實踐中,像趙某這樣違規取得、持有、實際使用高爾夫球卡的黨員干部并不鮮見。如,福建省武夷山市原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林春松長期違規持有當地某高爾夫球俱樂部會員卡,并收受管理和服務對象為其會員卡充值13908元,用于支付打高爾夫球的部分費用。

 “十八大以來,中央緊盯‘四風’問題,狠抓八項規定落實,言出紀隨,一寸不讓,作風建設不斷走向深入。”新修訂的《黨紀處分條例》把“四風”問題納入黨紀規制的范圍,以法規制度的形式固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落實的成果,對黨員干部違規取得、持有、實際使用高爾夫球卡等行為作出了剛性約束。黨員干部一定要公私分明、尚儉戒奢,永葆勤儉自律的工作作風。

3、違規公款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

有關規定:用公款參與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重違反了國家的財經制度,侵害和浪費了國家的財產。20021月中央紀委第七次全會提出:“禁止用公款進行高消費的娛樂和健身活動。”20032月中央紀委第二次全會進一步強調:“禁止用公款進行高消費的娛樂和健身活動。禁止以各種名義用公款互相宴請、大吃大喝和安排私人旅游、高消費娛樂。”20041月中央紀委第三次全會又再次重申:“堅決糾正以各種名義用公款大吃大喝和高消費娛樂的歪風。”

黨紀條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六條規定:“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釋義:公款高消費,主要是指違規組織、參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如果黨員領導干部用自己的正當收入偶爾參與其中的活動也是無可厚非的。但是,一些黨員領導干部出于貪圖享受、愛慕虛榮,追求所謂“品位”的目的,利用自己的職權和影響形成的便利條件,想方設法動用公款參與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和獲取各種形式的俱樂部會員資格,出手之闊綽令人咋舌。他們的這種做法與做派顯然不符合黨的宗旨,也與自己的身份不相匹配,是要受到黨紀追究的。

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是指明顯超出我國目前經濟發展整體水平和廣大人民群眾的生活水平以及黨員干部薪金收入水平的活動。

目前,對什么是高消費娛樂活動全國沒有統一的標準。從實踐看,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大致包括營業性的卡拉OK歌廳、舞廳、夜總會、桑拿浴、健身館、會所、俱樂部、高爾夫球等,只要是超過當地消費水平的娛樂、健身活動,都可視為高消費。

案例:交通運輸部綜合規劃司司長孫某某用公款打高爾夫球;江蘇省南通港口集團有限公司集裝箱分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葛某某等5人到該市濠園會歌廳唱歌,共消費5600元等就屬于該類違紀行為。

4、謀求特殊待遇

主要表現形式:違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醫療、警衛等方面為本人、親屬及其他特定關系人謀求特殊待遇。

有關規定:工作生活保障制度,通常是指中央在領導干部待遇方面的法規制度,包括領導干部住房、辦公用房、用車、工作人員配備、醫療、休假休息、交通、安全警衛等方面的法規制度及相關具體規定。

黨紀條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黨員領導干部違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醫療、警衛等方面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謀求特殊待遇,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釋義:“謀求”,是指黨員領導干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主動要求并獲得。

 “特殊待遇”是指按照規定不應該享受的待遇,或者超過規定標準的待遇。黨員領導干部將僅供保障其本人工作生活的人員、物品和其他服務,用于其親屬或者其他特定關系人的,視同違反本規定。

如,20162月,某市市委副書記薛某在其母親患病期間,利用職務上的影響,要求將其母親安排在某市醫院的高干病房,并安排特殊護理。薛某將其母親安排在高干病房并安排特殊護理的行為構成生活保障謀求特殊待遇的違紀行為。

5、在分配、購買住房中侵犯國家、集體利益的行為

表現形式:一是借房改之機多占住房;二是重復享受福利分房政策多買房改房;三是違規買賣經濟適用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等。

有關規定:《建設部、中共中央組織部、財政部關于易地調動干部住房管理暫行規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制止違反規定突擊分房和低價出售公有住房的緊急通知》、《監察部、建設部、財政部關于制止和糾正城鎮住房制度改革中違紀違法行為的通知》以及其他關于住房改革的規定等。

黨紀條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三條規定:“在分配、購買住房中侵犯國家、集體利益,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釋義:“多占住房”,是指一戶家庭違規占有兩處及兩處以上福利性質住房或者住房面積超過規定標準。

 “經濟適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補貼或者實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條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社會保障性質的住房。

6、生活奢靡、貪圖享樂、追求低級趣味

黨員的形象代表著黨的形象,黨員的生活并不是個人的私事,而是要在黨規黨紀允許的范圍內行事,要堅持尚儉戒奢,艱苦補素,不能依個人好惡而無節制、無底線的生活,否則將受到相應的紀律處分。

黨紀條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生活奢靡、貪圖享樂、追求低級趣味,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生活奢靡、貪圖享樂”主要是指黨員背離了黨章要求的“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義務和《準則》“尚儉戒奢”的要求,在日常生活中,講排場、比闊氣,動輒揮金如土,恰如廣大群眾批評的那種“土豪氣”。這些人的行為,明顯超出了當地正常生活消費水平,也破壞了群眾心目中黨員應當是社會主義新風尚和社會主義榮辱觀帶頭踐行者的良好形象。

釋義:“追求低級趣味”,是指黨員在興趣愛好、業余生活中不履行黨章要求必須履行的“發揚社會主義新風尚,帶頭實踐社會主義榮辱觀,提倡共產主義道德”的義務,而熱衷于庸俗、不高尚、不符合共產黨員道德情操的愛好的行為。

 “不良影響”,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風俗習慣和群眾反映等因素綜合考慮。特別指出的是,上述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行為,是指用自己的錢進行高標準或者揮霍性的消費。在黨的改革開放政策下,靠誠實勞動先富裕起來的黨員、干部,生活過得好一點,群眾完全能理解,但是過分奢靡,群眾中、社會上是有評價標準的,會認為他們已不像一名共產黨員。對這樣處理私生活的黨員,黨組織不能不管、不能不予過問。

同樣,用合法所得購買名牌用品、自費邀請同事好友聚餐交流等行為,只要合理有度,沒有明顯超出當地正常生活消費水平,未對黨的形象造成影響和損害,皆不在違紀之列;但若是鋪張浪費、行事無度、造成不良影響的話,就要另當別論了。

曾經引起社會輿論極大關注的“表哥”、“房叔”、因不雅視頻被查的雷政富以及抽天價煙的周久耕等官員,拋開他們接受調查背后存在的諸多違紀貪腐事實,僅就其貪圖奢靡、享樂引發熱議,對黨造成不良影響而論,就應當根據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中央紀委副書記張軍同志在接受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在線訪談時曾指出,過分奢靡,群眾中、社會上是有評價標準的,會認為他們已不像一名共產黨員。對這樣處理私生活的黨員,黨組織不能不管、不能不予過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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